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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如何选择仲裁请求—劳动者系列三
来源: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量:570

劳动者系列一、二均讲的是用人单位不诚信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本文从诉讼选择角度方面来讲,劳动者如何将自己权益最大化维护。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8日,温某入职东莞市伟百红酒有限公司(下称“伟百公司”)任献血一职,工资平均2400元/月。2009年6月10日伟百公司以温某旷工10日为由视温某自动离职。温某不服于2009年9月27日向东莞市南城劳动局提起申诉,要求伟百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

本案是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诉,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均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本案有三点特殊情况:

1、在本案离职之日温某已经怀孕;

2、温某劳动合同在2009年年底到期;

3、温某入职到离职期间过短(仅3年),如果要求支付赔偿金等最多可拿5~6个月工资补偿。

综上,笔者建议温某选择另外一种策略:要求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

为什么选择维持劳动关系呢?

首先,温某有孕在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怀孕妇女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续沿至该妇女哺乳期满为止(哺乳期为一年)。那么,如果本案伟百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伟百公司必须与温某维持劳动关系至少到温某哺乳期满。

其次,温某选择要求伟百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话,标的过小,按6个月工资计算也不过1万余元。

再次,一般情况下劳动案件大部分均到司法程序走完,即要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二审及执行,时间较长,而温某有孕在身,其难以在此段时间找到新工作。

最后,一旦维持劳动关系,温某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未的工资损失将由伟百公司承担,也就是温某打官司期间的工资仍由伟百公司发放。在这种情况下,伟百公司拖的时间越长,越对其不利。

综上,笔者为温某起草两份劳动仲裁申诉书,一份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伟百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另一份则为要求维持劳动关系,要求伟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最终,温某选择了维持劳动关系之诉。

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南城劳动局支持了温某的仲裁请求,随后伟百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中双方和解结案。

本案小结:对于工龄较短或怀孕妇女来讲,选择维持劳动关系之诉较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类官司劳动者一旦胜诉,用人单位要支付打官司期限工资,劳动者就不用担心用人单位采用拖延战术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文引用裁决书、调解书:

东劳仲南城分庭案字【2009】300号

(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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