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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工伤索赔
来源: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量:618

工伤最难的维权的是什么地点?工地,工地受伤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证据极难收集。最难面对的是什么用人单位?铁路建设单位,铁路建设无须地方报批立项,地方社保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本文记录笔者代理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该案件刚刚结束。

本文从农民工角度来讲,如何应对争取工伤索赔

基本情况:201345伍某入职某铁公司从事普工(管片工)一职,工作地点在东莞市大朗镇新围伃路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ZH-6标工程20146291630许,伍某收工返回工地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被认定伍某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交通事故项目解决完毕

因伍某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伍某委托笔者争取工伤赔偿。

笔者接受委托后,到现场调查路线图,初步分析应属于工伤本案难点如下:

1、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据。本案中,该铁道项目部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伍某与其有劳动关系,但经查这个项目部盖的章印是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于自行制作的章印,而再要求项目部盖章有注册的章印的,则直接予以拒绝,难以争取。另外,还有一份银行转账流水,付款方也是项目部名称,也不是直接证据。

2、向大朗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非要工程有在东莞注册登记的资料,否则要求笔者到企业注册地申请,而企业注册地在西安,千里之外,而伍某本身也就十级交通伤残标准,工伤标准难以再高,如真到那儿申请办案,成本过高,伍某也难以承受

本案核心问题是管辖问题,如何在东莞本地解决,而不是千里之外

首先解决劳动关系管辖问题,劳动关系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部门管辖。实践中,企业注册地管辖问题不是问题,而合同履行地管辖则是老大难问题,如何证明工作地在大朗?笔者向大朗仲裁庭提交证明、银行流水、及工程新闻(网络),大朗仲裁庭表示不予受理。怎么办?经查询,某铁公司在东莞注册了分公司,笔者决定把分公司加放被申请人之一,而分公司在南城注册,笔者向南城仲裁庭申请确认伍某与某铁公司的劳动关系,南城仲裁庭予以受理。

经劳动仲裁,确认伍某与某铁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同时笔者通过此次仲裁获得了重要证据,该项目报批材料复印件(该材料笔者通过各种途经难以获得)、劳动合同。

拿到仲裁书后,笔者马上再向大朗社保申请工伤认定,但大朗社保以工程未在大朗注册为由拒绝收材料经查,该项目属于铁路项目,由铁路公司建设,省发改委同省铁路公司审批,笔者到广州查询,难以查到项目详细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200418号意见,企业经营地社保部门也有管辖权,但地方社保人员均表示从未做过此类案件,摇头不接受笔者意见,后经两次向东莞市社保局当面沟通,五次与大朗社保局沟通,最终在2015627日,大朗社保局予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最后一工作日,28日为周日)

社保受理之后,笔者紧接着再向仲裁庭申请关于未签订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等项目请求。南城仲裁庭予以受理并确定了开庭时间。

为何又提起二次仲裁?在与某铁公司谈判过程中,要求其配合作工伤认定,某铁以种种理由拒绝,难以协调。后在一次仲裁庭审时,笔者也努力再次沟通调解,仍被拒绝。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启动二次仲裁申请后,同时社保受理及二次仲裁材料发给某铁公司某铁公司立即与笔者沟通协调伍某工伤待遇事宜

笔者到该某铁公司项目部两次协商,律师所办公室协商一次,后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无须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认何伍某受伤属于工伤,并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最终伍某在笔者陪同下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小结:1办案首要解决管辖问题,本案借东莞分公司名义,成功将案件在东莞立案

2通过仲裁收获到一些重要证据材料,可以为后续谈判争取重要筹码

3基层政府部门办事人员业务不熟悉,需要律师做大量工作与上级部门沟通

4通过二次仲裁施压,争取最佳赔偿数额

5沟通谈判至始至终不放弃,随机应变出牌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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